2023年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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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地方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指市、县(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储备的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第四条储备成品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2、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储备成品粮动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储备成品粮粮权属于企业,企业采取“即出即入”的方式纳入企业正常经营,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滚动方式不定期周转轮换。第六条储备成品粮采取“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第七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储备成品粮的储备规模、总量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等
3、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生产加工、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协议),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并对承储合同期内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执行动用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调运。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储备成品粮计划,经地方政府批准,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要求,即: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GB/T1355-2021)标准粉及以上;大
4、米质量为国家标准(GB/T1354-2018)三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菜籽油GB/T1536-202K亚麻籽油GB/T8235-2019、大豆油GB/T1535-2017)三级及以上。第十三条储备成品粮主要以包装形式储存,结合实际可安排一定数量小麦粉、植物油以散装形式储存。(一)小包装库存不低于储备总规模的50%。(二)以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粉数量,按规定的折合率折合成小麦粉,不能超过承储企业10天的有效加工量;以散装形态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数量,不能超过承储企业7天的有效灌装能力。第十四条储备成品粮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有关标准,并
5、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并严格遵守预包装食品包装和流通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储备成品粮小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每袋5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520升,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二)库区在市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有效隔离,交通便利;(三)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的粮油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未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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