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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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全市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省养老服务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老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戈k建设、移交和
2、使用管理工作。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是区别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专用公共设施。二、配建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城镇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时,按每百户不少于35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和老城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各县区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对较小且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小区,县区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按照就近就便原则
3、,在周边区域内统筹安排,联合建设。三、配建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现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县区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当对配套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二)选址要求配建的社区养
4、老服务设施应当选择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的低层(1至3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在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主要出入口应当单独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当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应当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三)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
5、(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四)竣工验收要求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迅、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四、配建程序(一)规划设计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位置、内容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将此内容纳入土地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编制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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