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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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设计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原则上,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执行本规定。二、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本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评审工作规程,组织技术专家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撑,指导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评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实行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制,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市保障房中心建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由市级部门组织
2、评审,安置房由区级部门组织评审;通过招拍挂形式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央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闲置低效商办项目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级部门组织评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其他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其他来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级部门组织评审。区级部门难以组织评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由区政府申请将该项目移交市级评审。三、评审流程设计方案评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两个阶段。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在方案阶段开展。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应结合全装修样板间组织,并在施工图备案前完成,相关优化整改内容应在施工图中予以完善。(一)优化设计开发建设单位是规划设计的第一责任人,应优选高水平设计
3、单位,并督促设计单位严格依照国家及本市现行建筑规范、建设标准(含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实行一体化、标准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和精细化水平。(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成熟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方案评审申请。评审部门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具备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重点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景观绿化、建筑单体、装配式建筑、全装修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评审结果以会议纪要附专家评审意见的形式确定。()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评审通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出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承诺后,评审部门应及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开发建设单位同步推进
4、方案修改和其他手续办理,并在“多规合一综合会商意见出具前完成方案优化工作。评审部门要通过项目现场查验,收集整改图文、影像资料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审意见落实到位。(四)搭建试错样板间在施工图备案前,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全装修施工图搭建全装修试错样板间。原则上,样板间户型应覆盖项目房源总套数的60%o试错样板间的搭建应满足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应全装修造价标准要求。全装修造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五)审杳全装修设计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搭建试错样板间后,按照全装修方案设计评审表(详见附件)进行自查,完成后向区级管理部门申请初审。初审通过并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5、会,重点就样板间与图纸的一致性、空间尺寸的真实性、各空间功能的实现性、各专业配合的协调性、部品部件材料选型及造价的合理性、样板间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出具会议纪要并附专家评审意见。(六)开放成品样板间评审通过并按专家意见完善后的试错样板间审定为成品样板间,应封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开放。成品样板间选址应充分考虑参观便利性,在原场地保留成品样板间存在困难的,可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将成品样板间在实体楼中原样迁建,但应保证购房人、承租人参观安全、便利。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原成品样板间留存影像资料并进行公证,将迁建情况事先告知购房人或承租人,迁建前后的两个成品样板间应至少同时存在7个工作日。共有产权
6、住房、安置房成品样板间至少保留至交房后6个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成品样板间保留时间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持有运营单位商议确定,但不得早于竣工时间,在配租期间,应提供实体成品样板间选房服务。成品样板间封样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全装修部品、材料。确因供货不足等原因需要更换的,应遵循同档品牌、同等标准的替换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可不调整样板间,但应在样板间内公示更换详情,并告知购房人。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销售期间、交房前后各3个月应完全开放成品样板间,其余时间应每月开放不少于2天,开放时间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购房人。未按规定开放成品样板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并加强对保障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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