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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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23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
2、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1 .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
3、、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 .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9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 .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12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违纪行为。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
4、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方便的;4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1
5、0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IL隐瞒违纪*事实,事后被查实的;12 .由他人代替考试的;13 .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4 .组织*的;15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行为严重的;16 .偷盗试卷的;17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18 .屡教不改,第二次*。19 .未列明的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学生在学习过程有下列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情形,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 .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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