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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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一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Bh云龙区学林路以南区域,南至湘江,北至学林路(具体以规划蓝线图确定范围为准)。二、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后60日内。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货币补偿足额到位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安置问题。(二)产权调换: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石峰区响石岭街道)提供安置房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按政策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
2、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四、评估机构的选择:区征收部门发布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被征收人按公告规定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区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五、房屋合法性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飨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以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六、补偿标准:(一)房屋补偿:房地产评估单价X建筑面积。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I、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搬迁费
3、按10元11r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最低不少于100O元。2、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根据机器设备、物费等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按10-20元/面计算,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三)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低于700元。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关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生产、经营
4、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7%。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四)装饰装修补隹:住宅用房:一类550元/肝、二类420元/m、三类320元/叶、四类240元/肝、五类120元m;营业用房:一类520元m二类400元/叶、三类280元/nV、四类MO元m五类100元/nV;其他非住宅用房(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一类:260元m二类160元/肝、三类IlO元m四类70元/肝。(五)附属设施补偿(根据实际有无进行补偿):有线(或数字)电视移装300元/台、宽带网络移装100元/户、电话机移机20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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