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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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卡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校园卡管理,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学校校园卡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园卡系统主要身份认证、校内消费、信息查询、校务管理等功能。校园卡旨在为广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便、快捷的信息化服务,实现“一卡在手,走遍校园”。第二条校园卡管理中心(挂靠财务处)是校园卡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心设置卡务和结算等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卡日常管理及系统、设备的维护,校园卡的日常结算和有关咨询服务等业务。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卡或凭证。第三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属于学校和合作银行(*建设银行
2、)的资产,教职工、学生应自觉爱护校园卡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二章卡务管理第四条校园卡发放范围及期限校园卡发放范围按持卡对象不同分为三类:教工卡、学生卡及临时卡。教工卡封面印制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工作证号和照片等信息;学生卡封面印制持卡人的姓名、学部(院)、学号和照片等信息;临时卡封面只印制卡编号。校园卡只是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身份凭证,暂不替代工作证和学生证的功能。首次发放时由学校统一免费发放,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一)教工卡发放范围为我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非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专家、博士后及经人事处备案与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
3、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为十年,统一设置相应功能;非在编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与合同期限一致,设置部分功能。(二)学生卡发放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研究生(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硕士);学生国际交流部确认的留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延期毕业的学生必须凭延期证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三)临时卡发放范围为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下的员工及函授、夜大学生、短期访问、交流、培训人员等。临时卡有效期与工作学习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办理临时卡时每张收取押金50元,设置部分功能。临时卡到期系统自动关闭所有功能,归
4、还临时卡时退还押金,丢失、损坏或不退卡者,不退还押金。第五条校园卡的办理流程校园卡办理有集中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形式。初次申办校园卡,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信息,交校园卡管理中心集中办理。未能集中办理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单独办理。校园卡办理流程如下:(一)教工卡根据人事处职工信息集中办理。新增及未能集中办理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单独办理。内部调动凭人事处证明办理换卡。(二)学生卡根据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院的学生信息集中办理。未能集中办理的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单独办理。学籍异动凭证明办理换卡。(三)临时卡由相关部门人员信息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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