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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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文件武大科理字(2017)53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盘活科研存量经费,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并规范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发放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指导精神,结合武汉大学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大财字201688号)、武汉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财字20163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绩效(以下简称“绩效”)是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支付绩效的部分。(一)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绩效和横向绩效。纵向绩效从所在纵向项目“课题组间接费”中支出;横向绩效从所在横向项目“人员费用”和“结题绩效”中支出;(二)根据经费到账时间分为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新增绩效指申请发放当年及上一年到账的项目绩效;存量绩效指两年以前到账的项目绩效。第三条绩效发放对象为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是绩效分配的责任人,根据项目参与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第四条绩效发放实行总额控制原则,每人每年发放绩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或者不超过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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