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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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处置核准第四章产生、运输和处置消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
2、物建筑、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第三条【立法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等,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
3、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污染环境防治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减量分类】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
4、量、循环利用的措施。推广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第七条【社会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
5、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装修垃圾转运站、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挥财税引导带动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装修垃圾转运站、资源化利用设施。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模式。第十一条【设置禁止】禁
6、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装修垃圾转运站、资源化利用设施:(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申请条件】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可以申请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第三章处置核准第十三条【核准范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三个环节核准,均应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
7、容发生变化或延续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或延续,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产生环节】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装饰装修)和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污染防治措施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产生环节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环节核准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一)建筑垃圾排放总量、排放种类、处置时限、排放时段;(二)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核准运输企业名称、运输承诺或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三)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处置设施和场所名称、处置承诺或双方签订的处置合同;对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一万立方米的,鼓励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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