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传达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会商精神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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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传达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会商精神的通知(珠中法会(2023)4号2023年6月21日)球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中法会20234号关于传达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会商精神的通知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各部门、珠海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办理质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经会商决定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以切实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将会商纪要传达如下,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
2、中心支行关于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一裁通事务机制的会商纪要附件珠海加I级人民泅院中国人民银行跟则冲心支行关于共建破产财产多轮冻结裁通事务机制的会商纪要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破产工作办理效能,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在2021年1月29日签署关于提升破产办理质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
3、作共建破产财产“多轮查封一裁通”事务机制取得共识,达成本会商纪要.一、依法保障管理人履职尽责(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银行机构协助的,银行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依法保障管理人正常履职。(二)管理人线上或线下办理有关破产企业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查询、司法冻结状态查询及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注销等业务,视同破产企业自行办理。原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事项,可以由管理人办理。需要破产企业盖章的,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二、共建便利的管理人查询工作机制(三)全市各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查询业务办理机制,设置专人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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