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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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托国家公园优势,发展民族文化、生态旅游、“秦岭四宝”文化产品、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相关产业,促进国家公园及其周边区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服务的需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以下简称原生态产品)的申请、受理、评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是指产地、生产过程在国家公园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并且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适用区域范围内,产品符合绿色环保、低
2、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且已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国家认证之一的良好生态型产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认定,是指原生态产品及其生产环境经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确认符合认定条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相关证明的过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标识,是指加施或印制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国家公园标识。第六条省级国家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原生态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原生态产品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制定原生态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第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原生态产品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原生态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原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认定第八条原生态产品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原生态产品认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原生态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原生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三)生产过程符合良好生态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四)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申请前两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第九条原生态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生产过程区域范围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三
4、条所规定的范围;(二)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四)产品获得国家相关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一)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信材料(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等);(三)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四)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五)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材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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