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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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药品集中米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和就医群众用药需求,切实将国家医药改革惠民政策落地落实,根据XX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X医保发2019)58号)和XX市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X医保发(2019)2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执行中选结果,加强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国采中选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通过
2、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确保中选药品优先采购与使用;探索建立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的原则,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三、主要任务(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协议。严格按照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做好我区国采中选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确保国家惠民政策得以全面实施。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国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集中带量购销协议。采购
3、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周期内全面完成年度采购任务。采购周期内,有采购任务量的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医疗机构规范线上采购、阳光采购,严禁网下交易采购,严格执行应急采购药品采购占比不得高于5%的相关规定,否则医保部门不予支付国采中选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二)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结余留用。各医疗机构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应如实报量,并按时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保部门不予支付国采中选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合理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药费总额的增长,年度增长率应低于10%;控制非中选产品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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