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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规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1号)、关于提升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X人社秘2018)38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是在关于联合合作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卡创新应用服务水平的通知(X人社网信(2021)7号)文件指定合作范围内且在我县开办网点、具备社会保障卡制作服务条件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合作银行服务管理是指按照合作服务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对接、统筹合作银行监督、
2、评价以及明确合作服务约束情况等方面在内的全链条闭环服务管理。第二章合作银行基本资格条件第四条合作银行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第五条县内银行服务网点,均应具备跨行代发条件,可受理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异地激活业务,并能为特殊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账户激活服务。第六条承担选择本行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申领人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和金融功能制卡费,以及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制卡费(1年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引起的换领所产生的费用由卡片供应商承担)。第七条能够提供社会保障卡所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开放全县范围内所有营业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
3、申领登记。第八条投入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终端设备需支持社会保障卡读取,进行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一卡通功能使用。第九条接受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统筹安排,以及对保障卡服务质量监督考评。第十条合作银行及经办管理机构遵守签订保密规定和相关责任条款。第三章合作服务事项第十一条按照自愿选择、平稳过渡的原则提供社会保障卡一站式服务,即同意社会保障卡申领人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并根据持卡人实际需求变更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申领人选定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后,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同步签发电子社会保障卡,为申领人开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第十三条服务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
4、窗口,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包括首次申领、变更银行重新申领、挂失、补领、换领、发放、激活、变更银行业务涉及的旧卡资金转账和账户注销、故障检测、信息变更、咨询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第十四条合作银行提供电话热线和短信通知等服务,服务网点配备网站查询设备、自助终端,为发放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和状态实时查询服务。第十五条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个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资金发放,推进公共服务领域资金、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第十六条为有需要的持卡人提供对账簿或对账单。第十七条提供专属金融优惠服务,根据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原则,减免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服务费用。必
5、须免收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卡及卡内功能的激活、挂失、解挂业务手续费;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存续期间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对账簿、对账单的工本费,以及对账簿满页换新的工本费。必须减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动账提醒服务;减免金融账户内社会保障和惠民惠农补贴类资金进出账流水的手机短信通知费用;减免每月前三笔省内跨行ATM取现手续费用。第十八条向电子社会保障卡用户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的服务信息、服务方法,面向企业、学校、团体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的联系方式;面向具体个人提供社会保障卡存管、发放、激活、业务办理记录等信息查询,推送个人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的补
6、齐、更新通知等。第十九条保障实现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业务系统与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制卡服务商系统对接,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网点开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所需的软硬件和实施、运行费用。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承担社会保障卡宣传所需费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推广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每年用于社会保障卡宣传费用按社会保障卡开户数计算,不低于1元/人。第二十一条结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要求,全力协助处理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投诉举报等突发事件。第四章约束及考核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要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提供优质专属服务,杜绝增加群众负担和其他不良现象发生。(一)对持有符合中国人民
7、银行开户规定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障卡。(二)当持卡人变更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时,应当确保卡内资金平滑过渡,不得拒绝或通过指定小范围营业网点受理业务等限制手段变相拒绝服务或办理相关手续。(三)合作银行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个人收取服务条件中减免的费用。(四)合作银行要加强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存在未见面激活社会保障卡等行为。(五)合作银行要规范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未经持卡人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更换发卡银行。(六)合作银行之间要有序推进社保卡应用,不得存在以营销式引导、诱导更换发卡银行等不良竞争行为。(七)合作银行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保障卡发行
8、、更换、应用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开展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和日常不定期考评。第二十四条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包括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综合部门评价、应用部门评价、满意度评价、其他评价等,各部分分值以100分为满分,加权后得出合作银行本年度的服务质量评价分值。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综合评价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制卡情况、服务网点情况、日常服务、宣传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金融应用拓展、其他情况等。第二十五条年度服务质量评价以100分为满分,等级评定为优、良、中、差四级。其中,10090分为优,90(不含)75分为良,75(不含)60分为中,60分(不含)以下为差
9、。第二十六条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并向其上级金融部门和人民银行通报。第二十七条年度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安排合作银行次年参与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开展的优先次序的依据。对服务评价60分以下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新增首次申领业务。第二十八条日常不定期考评采取明查暗访、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重点工作推进等形式,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合作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承担相关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对社会保障卡换发权限进行调整。(一)合作银行出现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或持卡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出现不满足合作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的情况,且在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三)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四)在年度服务质量评价中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合作银行,并无法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五)合作银行自行提出终止合作,并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同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