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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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鞍山市交通运输局、鞍山市水利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监管各银行、保险在鞍分支机构,各开发区人社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和最高法、人社部、银保监会等三部委关于做好
2、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匚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鞍山市交通运输局鞍山市水利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2023年7月17日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3、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项目(工程/标段,下同)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
4、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1)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项目:(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项目;(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第五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及使用进行具体管理。市、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对应的管辖区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承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额度核定、账户(保函/保单)备案、账户撤销(保函/保单返还)、存储、使用、补足等业务,每月底将业务办理情况集中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工资保证金使用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附件2、3)具体承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管辖区域,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
6、请开立银行保函。第七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
7、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保证金存储额度:(一)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三)营业执照副本;(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审核表(附件14)(申请差异化存储的单位填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附件4)。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
8、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附件5)。第九条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6),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证明(附件7)。第十条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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