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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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司法部令第124号公布2023年7月11日司法部令第14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第三条办理法律
2、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可财物。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申请与
3、受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中,对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第十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4、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
5、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申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
6、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第三章审直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
7、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核查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核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基本情况、需要核查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及时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十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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