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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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复合型人才,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规范公派出国(境)本科生的学习交流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一、公派交流本科生的培养模式1. “3+1”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三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四年级课程。2. “1+2+1”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大一和大四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二、三年级课程。3. 短期交流:学生到国外、港澳台地区的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二、公派交流本科生的推荐选拔公派交流本科生按照协议层次
2、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类。校级交流本科生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协议进行选拔,并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与合作高校签署交流合作协议时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院级交流本科生由各学院负责选拔派送,并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三、公派交流本科生的培养计划学生在赴外校学习以前,应在所在院(系)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外校的学习计划,并填写大学交流本科生选课计划表,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在国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教学院长(或系主任)要指定学生在外校必须修读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外校无法修读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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