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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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生态
2、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坚守底线、分类管控、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原则。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
3、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五、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二)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三)其
4、他经评估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的,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应当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七、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1、生态保护红线内,
5、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三)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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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加强 生态 保护 红线 管理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