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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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行为,加强处置管理,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部门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其明细表(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提交的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明细表进行初步审核。第四条学校组建固定资产技术鉴定专家队伍,对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技术鉴定专家由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推荐。第五条经鉴定达到报废
2、、报损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一)家具、图书类资产1、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2、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3、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4、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二)仪器设备类资产1、单位资产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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