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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等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维护学院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修缮项目(包括拆除、装饰、道路、房屋维修等工程)及其他工程(如绿化、通讯网络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第二章审计范围第四条学院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修缮工程项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进行审计,3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经基建管理中心、审计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第五条竣工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无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竣工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审计项目除外)。第六条工程项目的投
3、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第三章审计原则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一)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三)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四)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五)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单位等协调沟通。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包括项目开工前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院的年度
4、投资计划。(二)工程项目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四)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与承包人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细则、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五)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取费是否合理。第十条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细贝、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
5、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会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三)工程、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国家和设计单位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委托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学院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考察、认价签证资料;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二
6、)工程量是否真实,预算控制价计算或套用定额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取费及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四)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五)项目建设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如何。(六)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八)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
7、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九)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等问题。(十)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等问题。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计处负责的自审项目由学院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报审工作:修缮项目50日,其中财务处因年终决算要求当年必须结算的修缮专项,应缩短报送时限;委托社会审计项目根据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时限报送。第十三条自审项
8、目由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所需资料;委托审计项目由项目实施管理部门通过审计处向社会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所需资料。第十四条通过学院公开招标、邀标、议标确定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的,事先须严格按原批准程序重新认定。第十五条结算审计得出验证结果,应通知送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三方合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十六条审核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工程变更通知、现场签证单结合实地勘验进行。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计算差异在允许误差内不应再有异议;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又无工程变更通知和现场签证的,由审计处通知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纠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建议追究责任部
9、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学院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施工合同要求的,学院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要求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于学院及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修缮项目中,一般由施工方负责旧料回收,经有关部门核定价格后从结算中扣除;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倡旧料再利用,可按预算价(或市场价)的10%50%计入结算,并在结算中注明;凡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计入结算的,一经查出,按计入材料价值的两倍从结算中扣除。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程审计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或不出具审计意见书:(一)工程变更无事先申报,无变更手续。(二)审计材料无项目实施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的。(三)工程项目合同未经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更,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年1月9日印发的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