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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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
2、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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