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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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规范收容救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本指南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I、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河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指南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到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2、机构,进行治疗康复和合理安置等活动。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属地负责、就近救治、分级收容、依法处置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虐待陆生野生动物。经收容救护已恢复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土陆生野生动物,应在适时适地前提下,尽快放归自然。第四条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
3、据需要,鼓励和支持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五条省级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指导与科普宣传工作。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负责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与科普宣传工作。第六条拟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收容救护场所、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基础条件。设立前须报请同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受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公布本区域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
4、、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第八条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陆生野生动物求救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收容救护:(一)执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陆生野生动物;(二)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治疗后仍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三)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九条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陆生野生动物时,应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执法机关罚没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执法机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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