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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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渝建管(2023)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积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施工企业”,以及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
2、案(渝建(2022)2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实际,现就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一)具备建筑或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的试点企业,当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渝建(2022)21号)对应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或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70%以上,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自有工人有3个月以上连续社保,可直接申请与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应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相关专业承包资
3、质详见附件D(二)试点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或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70%以上,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自有工人有3个月以上连续社保,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二级总承包资质或二级总承包资质对应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三)企业自有工人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业记录累计达到12月以上(含12月),没有违规作业等不良行为记录,其所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有效期满时,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直接申请证书延期考核。(四)企业自有工人在
4、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业记录累计达到12月以上(含12月),申请考评相应技能工种上一等级证书时,可免于理论考试,同时缩短从业时间的相应考评要求。(具体激励措施详见附件2)(五)将试点项目上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推行自有工人施工情况纳入诚信评价。同时,在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等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培育自有工人、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工程项目和试点企业,对申报项目按自有工人数量达到比例给予相应加分激励。二、进一步明确自有工人认定范围按照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从业人员社保证明、培训记录和从业记录等信息数据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如下:(一)试点企业自有工人认定试
5、点企业自有工人认定仍按培育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人可计入试点企业的自有工人认定范围:1、与试点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试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2、试点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3、试点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4、试点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或钢结构等工厂的建筑工人。5、试点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第一批、第二批试点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在试点第
6、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标准总人数70%以上;新申请加入试点的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申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配备标准的25猊(二)试点项目自有工人认定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是指在该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且在实名制管理系统累计考勤10日以上的企业自有工人,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分别指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以及承担分包任务的试点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其认定范围如下:1、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该项目上的自有工人及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企业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认定仍按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03号)
7、规定执行);2、在该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试点企业的自有工人;3、在该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我市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以上纳入认定范围的企业自有工人,还须在该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累计考勤10日以上,才能计入该项目的自有工人数量。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考核或检查时,计算施工现场自有工人人数比例,则应以实名制管理系统3个月记录数据为依据、以每天进场考勤打卡总人数为基础,分别确定项目上自有工人数量和施工现场总人数。自有工人数量按实名制系统3个月以来每天在该项目上作业的自有工人总人次来确定,施工现场总人数按3个月以来每天在该项目上的全部从业人员总人次来确定。三、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一)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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