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设董事会)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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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制定与决策的科学性,强化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XXX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依据对公司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并实施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会议主要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在
2、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各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一般工作组会议应该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举行或者二者合并举行。(二)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出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或三名(含)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工作组组长可以召集工作临时会议。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的主题及其内容。(一)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过去一年公司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讨论总结,并决定对公司原战略方案是否作出调整。(二)根据过去一年实施的情况以及对未来的判断,制定滚动的战略规划方案。(三)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
3、题进行讨论和审议。(四)对工作组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五)除前述规定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四项内容,如下图所示。第九条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会议议程。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
4、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采用电子邮件发送后一日内要电话确认)。第三章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一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五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与会董事对会议议案具有同等表决权。第一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第一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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