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范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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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范文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和浙江省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4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合用本方法。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经相关当事申请,由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合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
2、是指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清算或者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第四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三)分立、合并;(四)举办者变更;(五)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根底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条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撤销
3、办学许可证,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第七条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那末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第八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第九条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数不少于5,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审批机关指定。第十条民办学校清算时间普通不超过180日,
4、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一条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清算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成立清算组;(一)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三)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根抵上,制订清算方案;(六)执行清算方案。第十三条清算组职责:(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三)向教职工、社会、债权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四)处理与清算
5、有关未了结的业务;(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六)清缴所欠税款;(七)处理债权、债务;(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九)代表民办学校参预民事诉讼活动;第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在发布清算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债权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两次公告,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债权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截止清算结束日还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抛却债权。第十六条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0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并在与清算公告相同媒介渠道公
6、告。第十七条债权对清算组核实的债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要求清算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清算组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第十九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第二十条清算期间发生的管理、变卖和分配学校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清算组办公费用以及其他清算工作必须开支的费用,应当在清算损益中优先列支。第二十一条清算基准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
7、利,但该债权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局部,视同普通债权处理。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相关各方权益,离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日前的180日内或者因异常情况浮现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前,学校不得无偿转让或者捐赠学校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学校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抛却本学校债权等。第二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确认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与学生相关的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三)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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