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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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2、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二)、煤矿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三
2、)、煤矿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二、火工品存储管理1、守库人员、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2、守库人员、保管员进入库区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公司保管员负责签字验收,及时入库。4、严格按照库房核定的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5、专库专存,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6、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帐、卡、物三相符。三、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
3、,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米。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6、库区必须设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2)对发放的火工产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
4、物相符;(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6)严格执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四、爆破材料装卸1、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发生震动、撞击、坠落;2、装卸期间严禁抽烟、打火和携带发火物品;3、严禁雷管、炸药同车运输,同时装卸。五、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2、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3、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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