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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桥第南片区更新整治提升工程项目房屋征收未M尝方案因莲桥第南片区更新整治提升工程项目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莲桥第南片区更新整治提升工程项目旧城区改建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二、征收范围范围一:东至观宗寺房屋(不含),南至观宗寺房屋(不含),西至解放南路,北至莲桥街;范围二:东至灵桥路205号(原新泰商务宾馆)(不含),南至灵桥路,西至兴宁大楼(不含),北至观宗寺大雄取吉祥殿(不含大雄取吉祥殿、延庆寺)。具体门牌地址:解放
2、南路20、22号;灵桥路203弄1-3号、7-8号及9、10号;灵桥路191201号(单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总户数133户(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其中住宅129户,非住宅4户;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其中住宅约7700平方米,非住宅约300平方米。房屋地段等级一级。四、征收补偿法律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
3、)77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估委(2021)1号)、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甬征估委(202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4、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
5、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
6、015)7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七、住宅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1 .补偿(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以2022年8月3日为预评估时点,宁波市一级地段,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1997年建成),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每平方米28710元。本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
7、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户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3) 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
8、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2 .补助(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给予6个月
9、的临时安置费。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1 .产权调换房屋及预评估比准价格(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套型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宁波市海曙区内的段塘二、三期安置房(暂名),征收部门也可在海曙区范围内调剂其它住宅用房作为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段塘二、三期安置房(暂名)为期房,地段等级为三级,套型为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15平方米、125平方米、135平方米,每单元设置2部电梯。(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段塘二、三期安置房(暂名):以2022年8月3日为预评估时点,宁波市三级地段,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
1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年(期房),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每平方米26150元。本项目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2 .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上述产权调
11、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
12、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4)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5)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
13、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3 .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4 .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给予从搬迁之月起计发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被征收人确需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可以从宁波大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八、非住宅补偿
14、方案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本项目提供了宁波市海曙区内的通达路沿街商业用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也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调剂其它非住宅用房作为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1 .补偿(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以2022年8月3日为预评估时点,宁波市一级地段,钢混三等结构,沿街地面一层,一间门面,建筑面积略,宽深比0.33,层高4米,使用年限为25年(1997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2,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
15、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每平方米50230元。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房屋地段等级1-3级标准容积率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LOo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