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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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正确实施国家进出口政策,规范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按照现代海关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商品归类定义本制度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
2、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制度,进境物品的商品归类按照税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确定。第四条商品归类原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商品归类依据除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法律依据外,重庆海关进行商品归类可以按照下列文件进行:(一)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有关的公告;(二)通关参数数据库中的综合分类表;(三)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第六条报验状态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的实际状态
3、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商品归类人员海关商品归类人员是指海关负责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审核工作的相关人员。海关商品归类人员的管理应当以保证工作质量、稳定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专业人才为原则。第二章归类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商品归类职能部门重庆海关商品归类职能部门为重庆海关关税部门。第九条重庆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职责重庆海关关税部门是负责本关区归类、化验工作职能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商品归类的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归类裁定、决定,研究制定本关区的
4、相关归类工作制度和规范;(二)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本关区归类工作,开展关区商品归类监控分析,适时发布和反馈归类风险信息;(三)解决本关区的商品归类疑难问题并负责与关税司、归类办、归类分中心的对口联系;(四)受理本关区预归类申请,制发预归类决定书;(五)收集企业或部门提出的与商品归类有关的进出口税则立法建议;(六)组织本关区的商品归类、化验业务培训;(七)负责协调管理本关区的化验送检工作及与化验中心的对口联系;(八)解答关区商品归类疑难问题,制发关区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第十条其他涉及归类业务的部门审单、监管、统计、加工贸易、稽查、缉私等部门应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商品归类的审核工作,并负责
5、就商品归类疑难问题与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第十一条商品归类非常设机构重庆海关设立的重庆海关汽车零部件归类小组属重庆海关商品归类非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按照其专门的工作章程及制度开展工作。第三章归类程序与管理第一节商品归类的审核第十二条审核的原则海关各作业环节的商品归类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和作业流程,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海关应当根据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等规定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对本口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商品归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三条程序性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6、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对申报商品归类的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商品归类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十四条审核的权力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并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第十五条保密条款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事前
7、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的,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第十六条担保放行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第十七条审核修改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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