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镇村便民服务体系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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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镇村便民服务体系相关制度代办服务制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体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基层治理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向乡村延伸,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代办服务,是指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的且不需要当事人到场的事项,在接受申请人委托的情况下,由镇村两级代办员开展代办的活动。第三条实行代办服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自主选择,代办事项必须由群众委托,群众不愿意代办的事情不能代办。(二)便民原则。坚持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目的,代办群众委托的相关事项。(三)公开原则。公开代办事项
2、具体内容、收费依据和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代办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四)依法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代办,做到既合法合规又让群众满意。(五)无偿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代办费,群众只需缴纳所办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六)高效原则。坚持快捷高效,对群众申请或委托办理的事项,即时受理,快捷承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不推诿拖延。第四条除以下情况外,均可对群众申请的服务事项实行代办服务:(-)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务。(二)确需本人亲自到场核验、办理的有关事项。(三)进入司法程序处理的有关事项。(四)属于村(社区)集体的事务
3、。第五条各乡镇(街委)、村(社区)要建立以党员、镇村干部为主,社会志愿者和辖区网格员为辅的代办服务队伍,负责受理、收集、代办本辖区内群众有关事项。第六条代办员职责:(-)负责代替委托人办理申请事项,做好与委托人和办理人之间的联系、协调以及手续移交。(二)代办期间,保管有关材料,跟踪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将最终办理结果反馈给委托人。(三)参加乡镇(街委)便民服务中心(站)及业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等。第七条代办服务的基本程序:(一)受理登记。群众向代办员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书资料。代办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并做好台账登记。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登记,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群众补充资料。
4、(二)上报办理。代办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电子版上报便民服务中心(站)或相关部门进行受(办)理,后补交正式资料。不能受理或办理的,向委托人解释说明情况。(三)办结回复。委托事项办结后,代办员在收到办结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回复群众,及时交还办理好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做好登记。(四)总结归档。办事群众得到答复后,对办理效果进行意见反馈和评议。代办员将办结事项整理归档,以便查阅。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终止代办服务:(一)委托人请求中止或终止的。(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办理的。(三)经审核,申报内容不实不能继续办理的。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后,代办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
5、委托人,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委托人。第九条合并村或集中聚居点可依托超市、活动室等公共场所,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作为村级便民服务的延伸,开展代办工作。第十条针对老弱病残、急事急件等情况,代办员应将代办服务与定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其他形式服务相结合,主动受理委托业务。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站)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室每季度对各代办员代办服务事项进行公布,接受监督。乡镇(街委)对代办员已承办事项,不定期开展电话随机回访,对代办员的代办工作情况和群众满意情况进行测评。第十二条代办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村级代办
6、高频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序;事项名称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3社保生存验证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7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8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9医疗救助10临时救助1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核发1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申报15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报16困难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申报1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18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19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20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21证明类用印服务登记代办服务
7、工作台账序号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电话号码代办事项内容受理时间回复时间办理结果是否满章/0、建议及思见延时服务制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延伸政务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便民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的要求而延长工作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第三条延时服务适用范围(-)工作日延时服务:正常工作日内,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办理条件,尚未为服务对象办结业务的,到达下班时间,必须延时办理完毕。(二)赶场日延时服务:乡镇赶场日逢周末,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办事群众实际情况,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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