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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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我校音像制品的管理,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中所称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制作、收录、播放的音像制品。第三条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音像制品制作工作。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涉及我校的音像制品。第四条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性音像制品审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学院课堂教学所使用音像制品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活动举办单位负
2、责人、有关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该活动所使用音像制品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对本单位购买、收录的音像制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由此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购买、收录、播放的意见;(二)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提前对在办单位举办活动时要放映的音像制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由此提出准予或不准予播放的意见;(三)涉及学生班级、社团协会活动时,应强化管理,加强对活动涉及音像制品的提前审查和宣传督导工作;(四)在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方向,弘扬社会主旋律,倡导宣传积极向上的视听作品,反对遏制消极低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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