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商务局大型商场超市管理工作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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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商务局大型商场超市管理工作应急预案为加强全区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社会 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第一条凡是本区城区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超市、酒店、宾馆。第二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 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第三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当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和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
2、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 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 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 的岗位职责。第六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和培训I,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 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 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
3、和技能等。第七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 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 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 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 消防防烟、排烟设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 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九条商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 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 4m;辅 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 5mo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在收银台两侧设置宽
4、度不小于L 5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m,并设置明显标志。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 防设施。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 定购物车的数量,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第十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 为:(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 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 碍物;(三)在安全出口两侧Im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 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5、;(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第十一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Im以下的墙 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的问 距不应大于20m。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 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 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第十二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装修、装饰及柜台、 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 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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