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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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规范社会 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具有金融功能的 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 101号)、 关于提升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X人社秘 2018) 38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是 在关于联合合作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卡创新应用 服务水平的通知(X人社网信(2021) 7号)文件指定合 作范围内且在我县开办网点、具备社会保障卡制作服务条件 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合作银行服务管理是指按照合作服务要求,组 织
2、开展技术对接、统筹合作银行监督、评价以及明确合作服 务约束情况等方面在内的全链条闭环服务管理。第二章合作银行基本资格条件第四条 合作银行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技术标准符合性 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第五条 县内银行服务网点,均应具备跨行代发条件, 可受理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异地激活业务,并能为特殊人群 提供便利的金融账户激活服务。第六条承担选择本行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申领人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和金融功能制卡费,以及补 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制卡费(1年保修期内非人 为损坏引起的换领所产生的费用由卡片供应商承担)。第七条能够提供社会保障卡所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 领域
3、的相关服务,开放全县范围内所有营业网点受理社会保 障卡申领登记。第八条 投入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终端设备需支持社会 保障卡读取,进行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一卡通功能使 用。第九条 接受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社会保障 卡应用统筹安排,以及对保障卡服务质量监督考评。第十条合作银行及经办管理机构遵守签订保密规定和 相关责任条款。第三章合作服务事项第十一条 按照自愿选择、平稳过渡的原则提供社 会保障卡一站式服务,即同意社会保障卡申领人自愿选 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并根据持卡人实际需求变更社会保 障卡服务银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申领人选定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 行后,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同步签发电子社
4、会保障卡, 为申领人开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第十三条 服务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为社会 保障卡持卡人提供包括首次申领、变更银行重新申领、挂失、 补领、换领、发放、激活、变更银行业务涉及的旧卡资金转 账和账户注销、故障检测、信息变更、咨询等日常服务以及 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第十四条合作银行提供电话热线和短信通知等服务, 服务网点配备网站查询设备、自助终端,为发放对象提供社 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和状态实时查询服务。第十五条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个人发放社会保 险待遇,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资金发放,推进公 共服务领域资金、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第十六条为有需要的持卡人提供对账簿或对账
5、单。第十七条 提供专属金融优惠服务,根据社会保障卡便 民惠民原则,减免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服务费用。必须免收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卡及卡内功能的激活、 挂失、解挂业务手续费;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存续期间小额 账户管理费、年费;对账簿、对账单的工本费,以及对账簿 满页换新的工本费。必须减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账 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动账提醒服务;减免金融账户内社会 保障和惠民惠农补贴类资金进出账流水的手机短信通知费 用;减免每月前三笔省内跨行ATM取现手续费用。第十八条 向电子社会保障卡用户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 应用的服务信息、服务方法,面向企业、学校、团体提供社 会保障卡服务的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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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社会保障 合作 银行 服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