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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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会计核算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 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 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 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 确认和计量。第二章计税基础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 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 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 税负债。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 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 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 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 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 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 暂时性差异。第九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 或清偿负
3、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 的暂时性差异。第四章确认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 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 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 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 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 债:(-)商誉的初始确认。(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 初始确认:1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力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
4、税暂 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确认。第十二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 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 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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