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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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 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 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
2、十九 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 列情况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 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 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 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 定成本。(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 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第六条对于
3、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 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 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 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 调整留存收益。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 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 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 允价值的差额调
4、整留存收益。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 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 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 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 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 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5、 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 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 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 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 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 销。(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 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 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 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 值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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