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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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 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 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 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 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 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 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
2、伤保 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 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 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 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 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 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
3、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 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 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 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 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 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 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 务的人员。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 业年金基金。(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章短期薪酬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职工
4、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 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 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 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 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 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 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
5、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 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 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 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 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 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 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第九条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 关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 务或推定义务;(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
6、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 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 靠估计:1 .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2 .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 方式。3 .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第十条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 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 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 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 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 有关规定。第三章离职后福利第
7、十一条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 和设定受益计划。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 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 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 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 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 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 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 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 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
8、缴存金额以折现 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第十三条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 个步骤:(-)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 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 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 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 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 当期服务成本。(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 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 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 和资产上限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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