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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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 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 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
2、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 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3、元,最高可上浮5096,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 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 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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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扶持 自主 就业 退役 士兵 创业 有关 税收政策 公告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