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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3篇)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篇1合同编号:买方:卖方: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包装:装运口岸:目的口岸:装船标记: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 天内装出。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 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 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 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
2、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 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 /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凡以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 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 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 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 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 卖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3、。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 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 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 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其它条款:卖方:买方:年一月日 年月日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篇2借款方:地址:电话:代理方:地址:电话:出借行:地址:电话:本借款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借款人 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 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银行和 银行(简称“出借行”),以
4、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 称一家为“银行”)签署。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1) “银行工作日”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银行工作日指银行进行 美元存款交易日。(2) “付款日”具有第2. 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4)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5)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6)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
5、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 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7) “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 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 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8) ”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 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 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 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银行 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银行同业市 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
6、额与 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一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 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 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 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银行同业拆放率。(9) “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 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 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10) “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 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H) “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 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
7、何 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12) “利差”:为 l%o(13) “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 按附录2的格式。(14) “参考银行”:指银行、银行以及银行 在 的总行。(15) “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 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 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16) “终止日”:指 年 月 日。(17) “全部贷款承诺”指万美元。第二条承诺与付款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8、分别地 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 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 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 工作日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 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 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 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 承诺。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 各行应在付款日时间上午一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
9、通过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帐号为- 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 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 入借款人根据第2. 2条指定的帐户。第三条还款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一个半年 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分之一,但头期 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 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一个付息日开 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一万美元的完整 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
10、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 前15个银行工作日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 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 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 5%支付。部 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 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 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 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 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 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
11、 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 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 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第四条利息4. 1基本利率:(1)除第4. 2条或4. 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 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 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 差加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 日支付。(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 借款人和各行。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 上述
12、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 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 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利差,(2)1%,以及下述的 最高额:(A)代理行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 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银 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 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 的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 后,在任何时候确定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该利息期内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
13、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 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 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 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 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 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 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 付的新票据。第五条费用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
14、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 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O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 理费,在当日支付。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1)在付款日和 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美元;(2)借款 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未偿还时,则按提款 日一周年支付一美元。第六条税款6.1 不得抵销、反索或扣交: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 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 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
15、何性质的、 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 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 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 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 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 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 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 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 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上述的官 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6.2 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 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 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 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第七条付款;计算7.1款项的支付(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 日 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 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 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 号的帐户,或代理行向借 款人指定的其他帐户。(2)凡根据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