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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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升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节约集约理念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促进国土空间利用更加集约高效,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科学有序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格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引导建设用地资源向城市化地
2、区特别是重点园区、平台倾斜。通过对空间布局、结构、用途、规模、开发强度等指标进行约束,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优化和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从规划源头统筹兼顾、多措并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强化计划指标配置。实行计划跟着项目走,对纳入国家及省政府重大项目中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其他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计划指标优先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区域及亩均效益好的园区倾斜,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基础设施、乡村振兴、社会民生、重大产业等项目。(三)引导产业优化布局。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效益集
3、显的原则,加强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统筹产业集聚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区建设。着力推行片区开发模式,丰富城市发展业态,建设现代化商业街区,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各县区主导一批专业园区建设,集中建设的专业园区要严格符合规划确定的产业用途。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规划确定的工业聚集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的,要加强科学论证,涉及规划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报批。二、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四)盘活存量,以存定增。在安排项目用地时优先考虑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有效控制
4、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最大程度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对未纳入中省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以当年处置中省下达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闲置土地,按实际处置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于按时完成中省下达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区,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于未按时完成的县区,在核算下一年度计划指标时核减20虬(五)分类处置,一地一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破解遗留问题,持续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加大因规划调整、生态保护、文物保护
5、、军事限制、项目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土地的批文撤销或核减工作力度,做到应撤尽撤、能撤尽撤。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避免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新的土地闲置。到2022年底,土地供应全面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六)建立奖惩机制。对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且批后供地率高、土地闲置率低、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县区,优先安排增减挂钩指标的流转和使用,优先安排和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对于县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且2009年至成片开发前三年平均供地率低于70%的、已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情形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三、加强建设用地
6、准入管理(七)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5年版)等用地准入标准,严禁向禁止类项目供地,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严格把关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八)落实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
7、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四、推进立体综合开发(九)构建地上地下全方位立体综合开发格局。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发展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根据地下空间实际状况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立足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和空间集约利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十)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水平。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兴建停车场、仓储、商场等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可按地面土地使用权价款的20L30%收缴。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
8、地价款。新建建设项目应进行地下多层开发,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90%,商业和公共建筑类项目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80虬商品房类和商业类、商务类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类建设项目地下两层满铺平面停车仍不能满足配建标准,可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且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o五、推广节地技术模式(十一)鼓励探索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学习借鉴自然资源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示范引领案例,探索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适用要求、支持措施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应用情况作为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核定用地规模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并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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