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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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运城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4日运城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3年6月21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修复、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山西稷山汾河国家湿地公园和其他国家湿地公园。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
3、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等工作。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活动。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
4、政府支持开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鼓励校地联合开展研究,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管理措施,保护水体、野生动物、植被、地形地貌和周边生态环境,保障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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