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400309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变更(内陆渔船)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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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9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9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
2、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3、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5 .实施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
4、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
5、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5)
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
7、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7)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8、,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8)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9)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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