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30040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补发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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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一补发00012036300403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000120363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000120363004】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一补发00012036300403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
2、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5 .实施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
3、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九条):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4、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L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5、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
6、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限不变
7、。(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
8、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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