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病案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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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病案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制度为了保护病案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人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必须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二、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病案室严格保管病历,严格执行病历借阅制度。除涉及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务科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人的住院病历。三、因科研、教学、医疗纠纷、职称晋升等使用病历时必须经科室同意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按时归还;追回时严格检查病历的完整性,如发现有损毁、篡改时,追查责任人,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处理。四、病案丢失要及时上报病案室,病案室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按相关制度处罚责任人。五、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必要时上报由卫生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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