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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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三条【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第四
2、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
3、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物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
4、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第九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省和太原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乡(镇)单独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
5、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或者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与详细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制定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跨行政区域的
6、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或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资源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城乡发展、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的公示公开】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本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用性村庄规划通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第十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
7、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一)行政区划调整;(三)因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四)不可预见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的需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划编制机关按照编制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批准建设用地,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和本
8、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十五条【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本省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第十六条【耕地保护目标落实】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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