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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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自然资源执法单位),在办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执法单位依法
2、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3、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主动配合自然资源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同一当事人被处罚后两年(含)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
4、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涉及侵占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三)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四)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五)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六)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以逃避处罚的;(七)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第八条自然资源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遵循综合考量原则,根据其主要情节适用裁量基准。第九条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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