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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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3年度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标准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省直缴存单位按照通知内容及时间节点要求,做好2023年度缴存基数的规范及调基工作。一、缴存基数的核定1、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
2、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金)。2、机关及事业单位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必须严格依照2022年三部门(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出台的相关规定核算缴存基数计算口径。3、区分新增职工类别:对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不得参照本单位内同级别职工或原调出单位的缴存基数申报;对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非机关事业单位类职工,需提交社保明细,确保社保缴交时间与公积金个人开户时间相对应。4、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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