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修缮工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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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修缮工程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医院修缮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制度如下规定。第一条工程的立项、设计及报建。修缮及维修工作必须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宗旨,坚持实用、节约的原则。工程立项须经过科室申请、总务科做可行性论证,同时,根据单个工程估算的造价分级进行立项审批:(一)单个工程造价在2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由总务科集体决定,报主管院长;(二)单个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上述审核程序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三)应急修缮可先行抢修同时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报审计科和主管院长。完工后按以上规定行事后审计。经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
2、自行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师进行图纸设计并编写施工方案。大型修缮工程或有特殊技术难度的项目,由总务科按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并委托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编写施工方案。第二条施工单位的确定。(一)工程估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在经医院资质审核合格的施工队中调配安排,并由承建的施工队根据项目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预算书的审核程序如下:施工队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书先由总务科对其工程量及总体的造价进行初审,再由审计科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定额对预算项目价格及总造价进行审核,凡市定额标准以外需执行市场指导价格的项目,由总务科、监审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经总务、监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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