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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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复函。五、申请材料1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表;2 .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3 .接受单位提供的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 .申请人申请;2 .移出地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3 .移出地审批机构审查;4 .征求接受地省、自治区、
2、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5 .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回函,同意接受/不同意接受;6 .移出地审批机构出具同意转移/不同意转移的批复文件。八、审批时限1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询外省市意见时间)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
3、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二)实施程序1 .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
4、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 .变更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五、撤回(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
5、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撤回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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