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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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XX省财政厅、原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社字(2018)44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1)50号),为进一步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妥善处置因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职工部分
2、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等。第三条资金垫付标准: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拖欠工资总额的30%;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一)因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二)因用人单位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S)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第五条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人力社保部门及乡镇(街道、管委会)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应急周转金的额度标准:区本级不少于200
3、万元,辖区内从业者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5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定额度。第七条按照“分级设立、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周转金由发生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属地政府负责垫付;第八条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区人力社保局或者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登记。区级应急周转金垫付资金不满50万元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区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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