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常态化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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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区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常态化行动方案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部署、“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基础上,制定年度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提档”和省粮储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常态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粮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创建工作常态化。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关于印发全省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20202022年)行动方
2、案的通知行动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自2023年1月起全区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转入常态。(二)创建工作全面化。粮食仓储、加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I、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三)创建工作升级化。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
3、进行“回头看”,组织1次全面自评,持续巩固提升,达标升级比例逐步提高。二、重点实施范围及评定标准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当地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委会明确的具体任务,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保障。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产业化粮食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回头看”,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档升级。(一)粮食仓储企业。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23号)(附件2)组织开展创建、评审活动。(二)粮食加工企业。各县(市、区)
4、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原国家安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26号)(附件3)组织开展创建、评审活动。三、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化等级管理我区粮储行业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化等级管理工作,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粮储局和地区粮储局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一)评审程序。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序为: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1.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
5、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制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提升安全绩效。2 .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自评报告内
6、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3 .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
7、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4 .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5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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