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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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为助力乡村振兴,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源的管理。第二条农村集体资源范围: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等集体资源。第三条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源相关事宜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2、农村集体资源的经营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资源除家庭承包以外的各类资源,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资源可采取集中管理或合作经营。第六条乡镇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资源类别、资源面积、资源坐落位置、四至坐标等。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数据库。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主体,发包时需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并采取招标、竞价、协商等方式进行,主要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
3、利益的原则;(三)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集体资源的原则;(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发包程序合法的原则。第八条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年限及价格确定。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年限及价格的确定,需结合本地实际,对资源进行等级评估后,采取民主议定、竞价、协商等方式确定资源发包年限及价格。(一)家庭承包以外的耕地,发包年限不得超过3年,价格必须一年一调整,承包费用必须一年一收取。(二)耕地以外的草原、林地、水面等集体资源发包年限均不得超过30年。发包价格必须三年一调整,承包费用必须一年一收取。(三)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用地发包年限及价格“一事一议”。(四)本着“价地对等”的原则,采取差异化方式发包。一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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