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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推进“两美”XX建设,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7)72号)、XX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及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审批宅
2、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及其建设行为。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确保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必须严格落实好农房建设的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四到场”监管制度;同时加强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支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等主体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
3、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以及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更新和适当修改服务等经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和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的审批、验收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并指导信用评价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抽检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为建房户
4、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县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公路、林业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法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和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设置网格管理员,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网格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建房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实施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和乡镇报告。鼓励村(居)民
5、委员会对农民建房审批推行“一件事”办理服务。第三章农房设计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更新,每套户型图深化到建筑效果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等内容,根据出具的土地调拨单,符合套图尺寸的,免费提供村民参考。建房尺寸与通图纸不相符的,申请建房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七条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充分挖掘我县本地传统民居特色,提炼乡镇文化元素,既要注重村居整体风貌,又要注重农房单体设计,处理好山、水、林、田、园、城之间的关系,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形式,重点从建筑风格、高度、体量、造型、色彩、材质、建筑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栏
6、杆等)把控,屋面均设计为坡屋顶。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阶段,按本办法有关农村住房建筑风貌设计要求,加强对农村住房设计方案指导、服务工作,并严格审查农村住房设计方案。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农村住房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施工备案制,施工前,建房户要向乡镇负责城建职能科室申请施工备案手续并签署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书。第十条建房户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主体责任,并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农村住房设计图纸,严格按照“固基、圈梁、立柱、现浇、配筋、养护”的十二字方针
7、,不得偷工减料。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住房施工中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四有”:(一)有佩戴安全帽;(二)非低层农村住房有搭设钢制脚手架;(三)非低层农村住房有使用安全防护网;(四)有使用配电箱。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每个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承接农村住房施工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进入农村住房施工现
8、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四条乡镇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乡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属地乡镇“便民窗口”提出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申请,属地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资规部门到场进行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资规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住房规划许可内容严格核实。特别
9、是建筑风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以及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拆除情况。对于赤膊墙,以及外墙、门窗、屋面等不符合批准建筑风貌要求的,不予核实通过。对于不符合相关许可要求的,以书面通知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出具核实文件;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移交相关处置单位依法处置。第十六条农村住房取得用地复核和规划核实文件后,建房户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等对农村住房进行房屋竣工质量验收,建房户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单位人员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签署竣工质量验收意见。第六章工匠管理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建筑工匠日常监
10、督管理,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组织,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并指导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进行核查。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记录工作,及时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相关已生效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十八条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纳入XX县社会信用体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住房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录入其信用档案。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第
11、十九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XX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规定参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和继续教育。(二)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非低层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三)与建房户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四)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对雇佣的工匠进行入场前安全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规定、规程,对所承接农村住房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六)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房户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建房户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应当规劝和拒绝。(七)在施工中应当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整合农村住房审批建设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农村住房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备案,以及批后监管等相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农村住房设计、施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建设、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