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docx
《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2010年1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畜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
2、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投入。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
3、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第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承担草原保护与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破坏草原案件,承担草原生态、生产能力和草原保护、建设效益的监测,核定草原载畜量,加强草原自然保护区和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牧业乡(镇)、半农半牧乡(镇)配备草原管护监理员、村配备草原管理员,负责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巡查草原超载过牧、牲畜出栏、轮牧、转场、饲草基
4、地、草原防火、草原基础设施管护。第五条自治州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第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强占已承包经营的草原。在不改变草原所有权性质、用途,不损害农牧民权益的基础上,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任何人不得强迫、阻挠。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租赁、转让、互换、股份合作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形式。(一)转让、长期互换(年限在2年以上)已承包经营的草原,应当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向原发
5、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二)租赁、转包、短期互换(年限在2年以下)已承包经营的草原,应订立租赁、转包、短期互换协议,经发包方核实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作为股份合作的已承包草原,经发包方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四)已承包经营草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或终止承包合同:1、无力经营或不经营,又不流转,时间达3年以上的;2、进行掠夺性经营,造成草场退化,限期恢复植被无效的;3、承包者死亡而无法定继承人的;4、承包者违约,致使草原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第七条自治州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草原监督管理
6、机构负责监督。(一)对草原植被盖度50%以下严重退化、海拔4500米以上生态十分脆弱的天然草原实行禁牧,禁牧最短时限2年;(二)对草原植被盖度50-70%中度退化、植被盖度70-80%轻度退化的草场实行休牧,休牧最短时限1年;(三)对每亩年产草量干物质超过60公斤和植被盖度达到80%的草原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冬春和夏秋草场搬迁时间,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自治州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畜平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一)自治州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草畜平衡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牲畜出栏率、商品率、草原载畜量等;(二)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提高草原生
7、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降低天然草原放牧强度;(三)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辖区内载畜量标准,每3年负责核定一次草原载畜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四)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根据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载畜量及时调整牲畜饲养量,不得超载过牧。第九条自治州在国家、省政策指导支持下,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偿机制。对减畜、薪材替代、牲畜配装电子耳标、生态移民、草原综合治理、草原湿地保护、使用草原机械、推行良种、良法等行为实行奖励或补偿;对工程建设占用的草原实行补偿。第十条在草原上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经营性活动等征占用草原的,应当先行在具有审核审批权限
8、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畜牧、国土等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一条临时占用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其他可能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应当制定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当地人工草地建设成本的5至10倍。临时占用者按规定恢复了草原植被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未按规定恢复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用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进行恢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第十二条征用或占用草原2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孜藏族自治州 草原 管理条例